【离婚股票分割】夫妻离婚后股票以及增值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钟涛律师按:股票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一种形态,特别是在证券从业人员当中所占比例很高。几十万甚至几百万股票价值在北京上海都比较常见。那么如果夫妻一方婚前购买股票,婚后股票升值增值,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如何分割?夫妻一方婚后购买股票,用的婚前存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是否有权要求分割股票呢?
【争议焦点】
夫妻共同财产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所得,依法由夫妻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以及依约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由双方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同财产。
在法院以及律师界,存在对股票价值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二种分岐意见。
1、股票增值部分是依附于股票本金而产生,无股票本金也就无增值部分可言,由于股票本金属于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股票的增值部分也属于婚前财产,另一方无权享受该笔财产。
2、炒股有亏有赢,夫妻一方也有用家庭积蓄参与炒股的情况,虽然夫妻一方在赢利后将家庭积蓄退出股市,但所得的赢利已无法分清是何部分股金所产生,且该部分收入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应认定为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可以分享股票增值部分的财产。
【上海离婚律师钟涛认为】
按《婚姻法》的规定,我国实行的是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夫妻婚前个人财产的所有权原则上不因婚姻的成立而改变,如果将个人财产用于投资,不管这种投资是在婚前还是在婚后,其本金仍归个人所有。
对于婚后这些财产的增值,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要根据《婚姻法》第17条,“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产经营的收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等规定,分别情况予以确定:
1、对于一方婚前财产的婚后自然孳息,根据物权原理,孳息所得应归物的所有人或合法权利人,一方婚前存款的利息、婚前房屋自然的增值、出租而未通过劳动所取得的房屋租金,应认定为一方个人的财产。
2、对于用婚前财产在婚后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所得的增值,如开公司、作买卖,投资入股当股东所得的盈利,所分的红利,属于“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一方用婚前财产生产经营的负增值即亏损,依照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应由其婚前财产所有人自行承担。
4、一方用婚前个人积蓄在婚后购买的有形财产,其只是原财产价值形态发生了变化,价值的取得始于婚前,财产的性质没有变,也仍应认定为一方的婚前财产。
【律师提醒】
对于不能区分倒是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投入的情况,还是有办法处理的,就是从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认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负举证责任。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的,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诉讼离婚案件,涉及的法律和案件,每个案件都不同,而且每个家庭都有自己的特殊诉讼请求要情况,因此,没有万能解决之法,通常有些客户在电话中给出一个解决的办法,钟涛律师还没有了解你家的具体情况,如何能给出办法?如果给你的办法是万金油,你说你帮你呢,还是害你呢,因此,钟涛律师呼吁,离婚纠纷涉及问题比较复杂,必须当面咨询律师之后才能做决定,不要轻易相信电话或者网上所写,你怎么之后此办法一定就适合你家的情况,你说是吗?
【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
第17条,“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产经营的收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11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七条,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认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负举证责任。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的,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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