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里我想要分析下,对于“包二奶”、“养小三”的男同胞们,你们意识到包二奶”、“养小三”的行为是否构成刑法意义上的重婚罪吗?同时那些身受其害的已身为他妻的女同胞们,如果你的老公有包二奶”、“养小三”的行为,你屡劝不改,你也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来捍卫你们的家庭婚姻家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那么该条所法律的真实意思到底该怎么解读呢?
1、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这种夫妻关包括登记结婚的和事实婚姻(事实婚姻: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的,该种夫妻关系尚未依法解除。
2、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指:不管自己有没有结婚,名知他人已婚(包括登记结婚与法律上承认的事实婚婚),而又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与事实婚姻)。
那么如何理解事实婚姻的法律含义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12月25日)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A、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B、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均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从上述司法解释可以得出如下结论,根据上述解释,1994年2月1日前,男女双方同居居并符合结婚条件的,为事实婚姻;即使在94年2月1日后,只要符合结婚条件,经补办手续,其之前的同居期间,也视为事实婚姻存续期,如果拒绝补办登记手续的,均视为男女非法同居。
上述什么是事实婚姻,我们知道了,但对于包二奶”、“养小三”的情况特复杂,有的只是暂时居住在一起,双方约定好,一年要给女方多少钱或男方给方买一房等承诺,多少年之后,二人就分手;有的是男女双方对外称夫道妻,对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甚至是生儿育女。
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构成重婚罪吗?
如果一个男的已有妻室,他与二奶或小三之间只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如果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是否构成重婚,很多人都误认为,人家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当然不构刑法意义上的重婚了。其实这种理解是有误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法复[1994]10号),是这样 表述的:“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除了有妻室又登记结婚外,对于“包二奶”、“小三”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的法定要件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为标准。
什么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有什么标准没有,它与一般的“非法同居”有什么区别,很多女性认为老公与别的女人住在一起,就误认为是重婚,这种理解是有误的。“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认定标准,不是从表面“老公”、“老婆”等称谓术语来界定的,现实生活中“包二奶”、“小三”的行为大多是以“保姆”、“秘书”等谓更隐蔽的方式出现,以图规避法律的制裁。所以认定双方是否是以“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具体标准要着重从以下几点着手:具体说来,要看双方当事人是否在一起吃住,是否共同生产劳动、是否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生活,同居生活的时间长短,是否生育子女,是否有类似夫妻间的相互扶养扶助行为,相互是否履行夫妻间的其它义务。如果具有上述行为,即使当事人相互之间不以“丈夫”、“妻子”相互称谓,也是足以认定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如果具备上述条件,“包二奶”、“养小三”的行为就构成了刑法上的重婚罪。但现实生活中,“包二奶”、“养小三”的情况特别复杂,有些事实情况很微妙,不是大是非的问题,司法机关在认定此类犯罪时很难把握,很少有“包二奶”、“养小三”的男人被绳之以法,所以他们就无所顾及,我行我素,都有一种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
正因为“包二奶”、“养小三”的这种社会现象太普偏了,又加之这类群体属于社会精英,处于上流社会,违法成本很低,所以法律也好象对他们也有所宽容。故立法都将此类案件列入自诉案件。
什么是自诉案件呢?
根据法律规定,重婚罪应由被害人提起自诉,检察院不对重婚案进行公诉。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提自诉的,或者是限制行为 能力人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提起自诉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由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提起自诉的,代为告诉人应当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和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的证明。
综上,“包二奶”、“养小三”的这种行为是否构成重婚,情况比较复杂,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你的老婆对你的上述行为无法容忍,你可要小心了,毕竟为此付出代价的男人也不是没有。 . TAG: 外遇婚外情 夫妻离婚 精神损失费 过错赔偿 财产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