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沪高法〔2010〕422号
关于集中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有关问题的协作纪要
为了提高人民法院和商业银行在执行程序中查询和协助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质量和效率、减少查询和协助查询的成本,充分维护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银发〔1993〕356号)、《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法发〔2000〕21号)、《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15号)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关银行)经协商一致,就集中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有关问题达成如下协作纪要:
一、(集中查询的范围)
二、(集中查询的提起)
上海各级人民法院因执行案件需要查询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银行存款信息的,应当通过上海法院执行管理系统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交包括执行案件案号、承办法院名称、承办人姓名、承办人执行公务证号码、被查询人的姓名以及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的号码等在内的必要信息。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上海各级人民法院提交的申请后,于当日汇总有关查询要求并通过互联网专线等途径发送给有关银行。
三、(集中查询结果的反馈)
有关银行应当每日接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所发送的集中查询要求,并在本行权限范围内查询包括被执行人帐(卡)号、帐户类型、帐户状态、币种、帐户余额、可用余额、开户银行名称、开户网点名称、开户网点代码等在内的信息。
有关银行在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所发送的集中查询要求后应当在三日内查询完毕并通过互联网专线等途径将查询到的信息反馈给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应当于收到有关银行反馈信息的当日通过上海法院执行管理系统将有关信息反馈给相关的人民法院。
四、(查询文书的补齐)
集中查询与协助查询采取无纸化的信息交换模式,有关银行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上海各级人民法院定期出具批量的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备案有关人员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
五、(保密义务)
上海各级人民法院和有关银行在集中查询和协助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帐户信息的过程中应当通过技术手段、强化责任等方式确保查询、交换时的信息安全。
除有关法律、司法解释所明确规定的用途外,上海各级人民法院依照本协作纪要查询到的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不得泄漏、挪作他用。
六、(争议问题的处理)
上海各级人民法院与有关银行在集中查询和协助查询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与有关银行协商处理。
七、(长效机制建设)
为实现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建立社会诚信体系和促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上海各级人民法院和有关银行将通过建立不同层面的定期磋商机制和联络员制度,加强经常性的沟通与交流,更新协作方式、拓宽协作内容、完善协作机制、提高协作质效,并在法律法规和金融知识培训等方面相互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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