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
蒋丽未能讲清房产性质,被继承人李某不能随意决定自己去世后房屋的归属。如果该房产为公产房,则不存在继承问题。如果该房产是私产性质,则被继承人生前可以通过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及公证遗嘱来确定继承人,只要遗嘱的内容及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尊重被继承人的合法决定。
依据我国《继承法》第17条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蒋丽继女所持代书遗嘱,并非被继承人李某自书,为他人代书,但作为遗嘱人未在该代书遗嘱上签名,不符合代书遗嘱法定形式要件,故该代书遗嘱属无效遗嘱。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第24条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初婚与再婚法律后果完全一致,夫妻在取得婚姻登记机关的结婚证明后,即为合法夫妻。依据《继承法》第10条规定的法定继承顺序,即第一继承顺序为配偶、父母、子女。该房屋继承人应为蒋丽和其继女。
蒋丽完全有权继承其配偶合法的遗产,蒋丽信中所述这套房屋是她与李某再婚期间购置,当李某病故后,该房产的二分之一属于遗产份额,由蒋丽和继女共同继承,蒋丽应得该房产的四分之三份额。另外二分之一为蒋丽自有财产。
蒋丽在继女8岁时再婚,她与继女之间已经形成抚养关系,蒋丽不仅有权继承丈夫留下的遗产,而且还可以要求继女履行法定的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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