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咨询:最近老父亲因病去世,弟弟出示了一份打印的遗嘱,可是我们其他兄妹对此都不知情。请问,打印遗嘱的法律效力怎么认定呢?
律师解答:在当今信息化、数字化时代背景下,运用电脑输入文字打印代替传统笔墨的形式,已经成为人们书写各种材料的主要方式,这就出现了大量以电脑打印形式的遗嘱。作为遗嘱的形式,我国继承法规定了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以及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等,其中没有打印遗嘱。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打印遗嘱暂无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应根据打印遗嘱形成的不同方式来确定其性质和效力。
一般来说,打印遗嘱的产生有以下两种情形:
一、立遗嘱人亲自操作电脑打印遗嘱内容,并亲笔在遗嘱上签名,注明年、月、日的,应属自书遗嘱。二、立遗嘱人请他人打印的遗嘱。
如立遗嘱人因文化水平较低或不认识字而请他人打印遗嘱,应当在打印件上注明年、月、日,并由打印人、其他见证人和立遗嘱人共同签名,此种遗嘱应视为代书遗嘱;如立遗嘱人为求遗嘱书写美观或便于保存等原因,请他人按照自己亲自书写的遗嘱打印,并在打印件上注明年月日、签字的遗嘱,应视为自书遗嘱。
此外,随着网络越来越多地走进人们的生活,对于利用互联网,通过电子邮件将自己的遗嘱发给亲属或者在自己的网络空间内写的电子遗嘱,鉴于其不符合我国继承法有关继承的形式要件且网络数字信息易于被修改,修改后难取证,因此,目前不具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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