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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 涛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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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朱秀珍继承张裕仁遗产案的批复 - 遗产继承律师 遗产继承律师 继承纠纷律师 遗产继承纠纷律师 房产继承律师 房屋遗产继承 房产继承律师 房屋继承律师

时间:2012-5-9来源:钟涛律师 作者: 遗产继承律师网点击:
【颁布机构】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号】 【颁布时间】1985.03.28 【实施时间】1985.03.28 【效力属性】有效 【效力说明】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朱秀珍继承张裕仁遗产案的批复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4年11月30日<83>沪高民上字第9号请示的朱秀珍继承张裕仁遗产案,我院研究 认为:朱秀珍与张裕仁的合法婚姻关系,在张裕仁死亡以前,未曾依法解除,且事实上仍有联系;失秀珍与陈玉林属于非法同居关系。因此,朱秀珍作为张裕仁的配偶,对张裕仁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本案在程序上,张裕仁的另一配偶何月卿在张死后依法享有的权利,现在还有权利承当 人,人民法院就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但原审法院没有通知,因此本案以发回重审为宜。 1985年3月28日         遗产继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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