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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 涛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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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复员、转业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医疗费 能否按家庭共同财产处理问题的批复 - 遗产继承律师 遗产继承律师 继承纠纷律师 遗产继承纠纷律师 房产继承律师 房屋遗产继承 房产继承

时间:2012-5-9来源:钟涛律师 作者: 遗产继承律师网点击:
1979年3月21日(79)法办研字第9号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晋法发〔1978〕14号和晋法民〔1979〕1号《关于复员、转业军人离婚案件中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医疗费能否按家庭共同财产处理的请示》已收阅。经我们研究,并征求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复员费、转业费系安置复员、转业军人生产、生活的费用,应归军人所有,一般不能作为家庭共同财产处理。但是,如果夫妻共同生活时间较长,离婚时复员费、转业费所余款额数量大,军人生活富裕,对方生活困 难的,可酌情调解或判决军人一方从中适当给予对方一部分,以帮助对方解决生活困难。 二、复员、转业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疗费,应归军人所有,不应作为家庭共同财产处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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