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确定继承开始的时间?
继承开始的时间就是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中华人民共和
国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
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j” 。
被继承人的死亡可分为被继承人生理死亡和被继承人被宣
告死亡两种情况。
生理死亡的时间,以户籍登记的死亡时间为准,无户籍登记
的以医院的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对于宣告死亡的时间,有
两种不同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
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第2款规定:“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
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而
最高人民洼院1988年1月26日《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第36条规定,被宣告死亡
的人的死亡时间,以人民法院“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具体时
间。两者规定不一致,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应以后者的规
定为准。
须注意的是,继承开始的时间与遗产分割的时间是不同的。
继承开始的时间是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是确定的不可更改的。
而遗产分割的时间,是各继承人实际取得遗产的时间,÷可由各继
承人协商决定。因此,不能把遗产分割的时间当作继承开始的时
间。在实际生活中,遗产分割往往在继承开始很长一段时间才进
行,这时如果把遗产分割当作继承开始,就有可能造戚不能准确
认定继承人,或不能正确确定遗产范围等等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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