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金是否属于遗产,能否遗产继承?
董某为一货车司机,与高某于1997年6月结婚,婚后与董某父母
一起生活。2003年12月董某在出车时,与一辆汽车发生交通事故,董
某当场死亡。董某在生前曾购买人身保险,根据保险合同,保险公司赔
偿了38,000元人身保险金及13,200元财产保险金。当年董某投保人
身保险的受益人为妻子高某,因此高某认为这38,000元归她个人所
有,而董某父母认为这笔钱是儿子用命换来的,和13,200元财产保险
金一样都是几子的遗产,做父母的享有继承权,应当和高某平分这部分
钱,双方因此发生争执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董某投保的人身保险金指定的受益人为高某,
应归其所有;其所投保的财产保险未指定收益人,应作为董某的遗产进
行分割。遂依法判决38,000元人身保险金归高某所有;13,200元由高
某和董某父母三人共同继承。
本案涉及保险金是否属于遗产范围的问题。财产保险金,是指以
物或者其他财产利益为保险标的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在被保险
的财产发生保险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风险发生时,由保险公司赔偿给享
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的一种经济补偿,是对财产因发生保险事故而受
到损失的一种补偿。从概念中我们可以看出,由于保险标的的财产性,
投保人在一般情况下多为保险物的所有人,因而该保险金的给付对象
其实就是该保险物的所有人,属于其个人财产。在继承中应被列入被
继承人的遗产范围。在上述案例中,13,200元的财产保险金应当列入
遗产范围。
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与保险公司签订合
同,在被保险人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风险事故时,由保险公司赔付给保
险受益人一定数额金钱的合同行为。人身保险不同于财产保险,其具
有极强的人身依附性,多数情况下授保人都是为自己投保,投保人即为
被保险人(不包括为他人投保的情形),因此,人身保险金应当属于被保
险人。然而,由于人身保险的内容多涉及生命,当发生保险合同中约定
的由保险公司给付赔偿的情形时,被保险人已经死亡,其本人已经无法
享受该保险金,因此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多指定受益人,即当事故发生
后,保险金由保险合同中指定的受益人享有。由于人身保险金存在是
否指定了受益人的区别,因此能否作为遗产予以继承也需要从两方面
考察,一是如果指定了受益人的,一旦保险事故发生,被指定的受益人
即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将取得保险金。其实我们可以理解为这
是投保人生前对自己的财产所做的赠与,属于投保人生前已处分的财
产,它已经不属于投保人在死亡时的财产,因此,其不能作为遗产,它已
成为受益人的合法财产,不能被继承,也不能用来偿还投保人生前的债
务。二是如果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未明确指定受益人的,则在发生保
险事故后理赔所得的保险金就成为投保人的财产,此时,人身保险金就
可以作为遗产,依法由投保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的规
定,“……一、根据我国保险法规有关条文规定的精神,人身保险金能否
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了受
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
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可以用来清偿债
务或者赔偿。二、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不同。财产保险不存在指定受
益人的问题。”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婚姻法》第21条
《民法通则》第75条
《公司法》第35条
《合伙企业法》第51条
《文物保护法》第50条
《著作权法》第19条
《国家赔偿法》第6条
《保险泫》第64条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16、17、20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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