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份自书遗嘱的效力被法院判决效力不明确恰当吗?
遗嘱人写此份遗嘱是已是71岁高龄,其文化程度不高,只受过两年小学教育,相信三四十年代生人一般家庭受教育程度都不会太高。而且遗嘱人患病多年,是其配偶精心照顾多年,其真实性不容质疑,也已经一审法院主持鉴定为真实遗嘱。
另被告与原告系继母子关系,被告是被遗嘱人和原告从小养大,而这些年来被告对原告没有尽到孝顺义务,原告也没有任何收入,遗嘱人正是考虑到原告以后的生活问题才写下此遗嘱,这份遗嘱中用词确实有不恰当的地方,但也确实是其真实意思表达,一审法院在主持认定其遗嘱为真实的后又只以一句“不能视为是被继承人明确的处分了自己遗产的所有权,即不能作为遗嘱继承的依据。”而判决遗嘱无效,岂不是自相矛盾,没有法律依据。
另外遗嘱人在写此份遗嘱时没有能力也没有必要制造文字歧义而让自己的亲属彼此伤害。所以不论从客观还是主观上都可以认定此遗嘱有效。这也只是个人见解,不知道二审法官会如何理解。
判决内容:对原告提交的“遗嘱”经司法鉴定,签名为被继承人所签,对“遗嘱”上签名以外的内容,鉴定机构作“倾向性”结论系为遗嘱人所写,由于其结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没有其他证据推翻该鉴定结论,故对被告的抗辩,法院不予采纳,该“遗嘱”应视为被继承人生前所写。但该“遗嘱”中被继承人关于遗产的态度是“我俩人的共同房产,我去世后有配偶XXX一个人去支配”,不能视为是被继承人明确的处分了自己遗产的所有权,即不能作为遗嘱继承的依据。
这是法院的论证与判决,最后按法定继承判决,此判决是否不恰当?有上诉的必要吗?
什么叫支配?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就是调配、指使,通俗了讲就是由他说了算。但是支配这个词,对于法律特别是牵涉到所有权财产权的关系,比如继承,那是个不明确的说法
那个写“遗嘱”的人,用支配这样的词语来表述,估计其真实的意思本来是想说由配偶继承的(那是我的猜测),但是他和配偶(估计配偶也在现场的,也是我的猜测)都没有搞明白——但愿事实不符合我的猜测
但是我还有点疑问,说他们不懂,一是知道自书遗嘱是本人亲笔所写而没有让电脑打印出来,二是使用了配偶这个词。要知道,配偶可是个法律术语,这词语民间是不太用的。
于是,疑问对于法官可是多了起来。这写的支配到底是什么意思?
因此法官认定,无法判断他的真实意思究竟是什么。
那怎么办呢?只有认定,遗嘱的内容不具有确定性,也就是不明确的意思。
最后就导致这个“遗嘱”,无法具有遗嘱的效力。
还有,共同房产本身就是和配偶共同共有,何来写遗嘱人身后由他一人支配的说法,那另一半本来就是人家个人所有,扔黄浦江里也由他说了算(假设可以扔的话,假设是上海人的话,上海人不就整天为了房子喜怒哀乐),要你写由他支配干什么。
所以法官的疑问可就多啦
任谁也不会给你判的“遗嘱有效”。那代理人可真够糟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