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证人证言公证
保全证据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日后可能难以灭失或者难以提取的证据加以验证提取,以保持它的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活动。
可以向公证机构提请证据保全的对象有:证人证言或者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财产清点记录、合同中约定的标准样品、市场抽样调查情况、行为过程的保全等。
保全证据公证,由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或法人的注册地和申请保全的证据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同时还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身份证明。法人单位须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公民须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明;
(2)需要保全的证据以及能够证明该证据可能灭失或不易保存的证明;
(3)保全证据的目的和用途,以及申请人和证据事实有关联的证明或材料;
(4)如申请保全的证据是证人证言,证人应亲自到公证处,或由公证员亲自到场。证人还应向公证处提交有关身份证明;
(5)证人一般应该亲自出庭,如证人确实有特殊原因且经过法庭同意可以办理保全证人证言公证;
(6)公证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备注:证人有出庭义务,如非特殊原因一般需要亲自出庭;
需提供不能出庭原因以及证明文件;
证人必须是自愿作证,且神志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