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书证公证
保全证据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日后可能难以灭失或者难以提取的证据加以验证提取,以保持它的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活动。
保全物证公证,由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或法人的注册地和申请保全的证据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同时还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身份证明。法人单位须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公民须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明;
(2)需要保全的证据以及能够证明该证据可能灭失或不易保存的证明;
(3)保全证据的目的和用途,以及申请人和证据事实有关联的证明或材料;
(4)申请人与保全的书证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如是书证的所有权人 使用权人等
(5)如申请保全的证据是书证,应提交有关物品样品、说明、所有权证明等证明材料;
(6)公证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备注:保全的书证在申请人控制范围内;
保全书证能够拍照 复制;
保全书证不会侵犯到第三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