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公证
房产继承公证是指公证处根据法律规定和继承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我国将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根据《继承法》规定,在处理继承事务时,遗赠抚养协议优先于遗嘱继承,遗嘱继承又优先于法定继承。
申办继承公证,继承人首先应确定管辖的公证机构。根据规定,遗产为动产的,由继承人户籍所在地或主要财产所在地的公证处受理;遗产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受理;遗产不在一地的,由主要遗产所在地的公证处受理。
申办继承公证,当事人一般应亲自向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当事人不能亲自办理公证的,要求继承遗产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办放弃继承遗产的,可以声明放弃,该委托、声明行为应办理公证(认证)手续。其中台湾地区的公证文书须寄送副本;香港地区的公证文书须经司法部授权机构盖章转递;其他国家的公证文书须经我国使领馆认证。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委托的其他代理人申办。
申办继承公证应向公证员提交以下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如户口簿、身份证、护照、通行证等。
(2)被继承人和已经死亡的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死亡证明一般应由公安部门或被继承人死亡时所在的医院出具;
(3)被继承人遗产的产权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银行储蓄单、记名股票等;
(4)全部合法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一般由继承人所在单位人事事档案保管部门或者其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出具。亲属关系证明的范围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证明须列明全部合法继承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时间、职业、住址、工作单位以及他们与被继承人的关系。继承人已经死亡的,须在证明上注明何时、何地死亡、生前住址,并尽可能提供原始的死亡证明(如医院的死亡证明、火化证明等);
(5)被继承人生前所立合法有效的遗嘱。
(6)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当亲自到公证处发表弃权声明,或者提交经公证证明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7)继承人失踪多年下落不明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裁定书;
(8)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如遗嘱见证人的证明材料、遗产清单、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书或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宣告被继承人死亡的判决书等。
当事人接受公证人员的询问,应如实向公证人员陈述以下事项:
(1)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和遗产状况;
(2)被继承人的婚姻、家庭状况。如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即有过几次婚姻、配偶是否健在;各次婚姻所生子女及收养子女情况;是否有非婚生子女等;
(3)被继承人的父母是否健在,对遗产的态度;
(4)遗产财产的来源,是否共有,是否设有典当、抵押,对遗产的产权有无争议等;
(5)被继承人是否有未纳税款和应偿债务;
(6)遗嘱继承人外的法定继承人是否知道被继承人所立遗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