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房产】子女和父母都有名字的共同房产, 子女如何办理继承取名字手续
老人甲去世了,其老伴乙尚在世,老人甲还有子女,其遗产中有房产,此种情形下,甲的遗产涉及与乙的夫妻财产,应当如何进行房产继承与分割呢?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那么前述老人甲的遗产中涉及到的房产,应先分出一半作为乙的财产,剩下的一半再由作为继承人的乙及子女继承。
老人甲去世了,他有兄弟三个,其遗产中有房产,但是房产属于甲兄弟三人共有,此种情形下,甲的房产应当如何进行继承与分割呢?《继承法》规定,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甲的房产属于其兄弟三人共有,那么在继承时应当将甲的份额析出,再将析出的份额作为遗产进行处理。
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在家庭中,全部或部分家庭成员共同所有的财产。换言之,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认定某一房产是否属于家庭共有,要从房屋的产权登记、取得原因以及实际状况来进行判断,首先,要有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事实;其次,若家庭成员事先对该房屋是否归家庭共有作了有效约定,则从其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推定为家庭共有,能够证明为个人房产的除外;再次,通过以上方法无法判明的,如果家庭成员一致主张为共同共有的,认定为家庭共有房屋,如果家庭成员一致主张为各自单独所有的,认定为各自所有。
(二)家庭共有房产的分割
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分家析产”。分割家庭共有财产,首先要确定应当分割的财产范围;其次要确定家庭共有财产的权利主体;再次要确定各共有人应当分得的份额。
分割家庭共有财产的具体办法包括实物分割,变价分割,作价分割等。理论上,家庭每个成员对家庭共有财产原则上都享有平等的权利,但在具体分割家庭共有财产时,应当本着团结和睦、互谅互让的精神协商处理。共有人意思不能达成一致时,根据每个共有人对家庭共有财产的贡献、各自经济状况和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确定每个成员的份额,对于老、弱、病、残的家庭成员,应给予照顾。
涉及到家庭共有房产分割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民通意见》及《物权法》中关于共同共有的一般规定。《民通意见》第90条: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91条:共有财产是特定物,而且不能分割或者分割有损其价值的,可以折价处理。第92条: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一个或者数个原共有人出卖自己分得的财产时,如果出卖的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当予以支持。《物权法》第100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在具体分割时,根据实际情况并结合前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分割即可。
继承房产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根据继承人的不同要缴纳其他税费,例如契税,法定继承人继承房地产,免契税;而对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需要缴纳契税。除此之外还有继承权公证费用、房地产价值评估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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