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产继承中,如果被继承人身前立有遗嘱,则在继承开始时,应按照遗嘱的内容进行房产的分割。遗嘱可以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公证遗嘱等形式。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如果遇到危急情况,遗嘱人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成为遗嘱的见证人。如果被继承人身前立有几份甚至几份不同形式的遗嘱,如何认定遗嘱的效力呢?被继承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如果多份遗嘱中有一份是公证遗嘱,那么以公证遗嘱为准,如果有多份公证遗嘱的,以最后的公证遗嘱为准。
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老人甲有几个子女,其拥有几处房产。身前,他的子女对其很孝顺,均悉心照料他。但是在甲立下遗嘱对房产处理作出安排后,子女们都获得了份额,结果,子女们都不照顾甲,甲很伤心,又立下了遗赠抚养协议,将他的房产都赠与他家的保姆乙,让乙承担其生养死葬。在既有遗嘱又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情形下,应该如何认定遗嘱与遗赠的效力?如果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抚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抚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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