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手续】一个人未婚是独生子女,如果去世,无遗嘱,名下房产和资产全部都属于父母吗?父母继承需要支付费用吗?如何办理手续吗?
随着社会发展,经济生活越来越好,个人财富也是越来越高了。有钱了,纠纷就多了,这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没有钱,大家谁也不会来争,有钱有房了,争的人就多了,没有什么稀奇的。
提起继承,如果大家经常看电影、电视,就很容易的就想到一些电影、电视中的场景,比如某富豪对着自己的律师说: “我要马上修改我的遗嘱, 我要把遗产全部捐献给慈善基金会。 ” 但值得注意的是, 因亲人去世而产生的财产继承纠纷已经不是富人或者名人 的专利。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老百姓的财产也在不断的积累和增加,特别是在我们上海地区,普通家庭城区地段随便一套房子价值百万千万,可以说人人都是百万千万富翁,但也因此引发了大量普通家庭的继承纠纷,在上海就发生过不少案例,有老人订立遗嘱把房产赠与小保姆的,有老人刚已去世,子女间为了遗产分割反目成仇的,老娘家柏万青上此类纠纷非常见,我们甚至办理过上了老娘家节目也不管用,最终通过法院诉讼解决的。总之来自我国基层法院的统计资料则显示,近年来遗产继承纠纷案呈持续增长趋势。所以,为了避免纠纷,了解继承法也就显得尤为重要。
不过呢,人死了一了百了,但是身后事还是要办,一个人未婚独生子女,如果去世,无遗嘱,名下房产和资产全部都属于父母吗?父母继承需要支付费用吗?如何办理手续吗?
一、继承人包括哪些人?
《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所以,一般的人去世以后,都是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来继承遗产的。当然了,如果有遗嘱的话,按照遗嘱份额来继承,没有遗嘱的话,按照法定份额来继承。
二、那么遗产范围包括哪些?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并以列举式的方法指出了遗产的范围,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同时,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
同时钟涛律师提醒,有些财产因为限定了特定身份,经过特定程序,不能直接发生继承。例如:
1、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能直接继承,只能通过房屋继承间接占用使用。农村的宅基地,即使人去世以后,宅基地使用权证上的人也不进行改变,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但是,宅基地上的盖的房屋,属于遗产,亲属可以继承房屋所有权时,间接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属于变相继承吧
2、国有资源使用权。因为涉及特定经营备案等审批行政手续,所以不能直接发生继承。还有承包经营权。。 也是一样,这类权利不是直接继承,而是由继承人重新提出审批申请,经过有关单位审核以后,才能决定是否获得,不属于继承范围。
三、如果有些子女先去世,父母后去世,那么子女的继承资格由子女的孩子代替,这个叫做代为继承。要注意,代为继承只发生在晚辈先去世的情况,只能由其孩子代位,配偶没有权利代位。不论孩子有几个,都只算一个继承指标。
《继承法》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6.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27.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28.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
29.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四、多个亲人去世以后,虽然遗产可能一直没有分割,但是等到分割的时候,必须按照死亡先后顺序,一个个查明全部继承人,确定全部有权继承人员。
《继承法》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也即是说,只要一旦人去世,继承就开始了,但是现实生活中,可能还是保持原状,什么也没有动。财产一直没有份额,这都不要紧。不妨碍,在分割的时候推算每一步的继承份额和继承关系。
无论是法院处理,还是自由协商,都必须按被继承人死亡先后顺序,一个一个的把继承人和继承份额理清楚,不能只看最后的继承人是谁,必须从头到尾,每一个被继承人的继承人都要计算清楚,因为这里边涉及到其他兄弟姐妹的继承份额问题。
当然了,也要主张诉讼时效问题。
五、如果超过法定诉讼时效,遗产该如何继承?
《继承法》第八条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自继承开始之日起的第18年后至第20年期间内,继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的,提起诉讼的权利应当在继承开始起的20年之内行使。超过20年的不得再行提起诉讼”。
《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法律规定了一定的诉讼时效,一般是3年期限,最长不能超过20年,如果超过这个期限,那么法院就不保护你的权利,你过期后再向2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驳回你的起诉。直接说就是这个事情法官不管了,你自己想办法解决吧。 自己怎么解决呢?
钟涛律师提醒,一定不要有一个误区,超过法律规定的3年,20年速速时效,你就输了,就没有继承权了。不是这样的,这个想法是错误。继承权一直都在,除非因为伤害被继承人而被剥夺,否则继承权一直都在,永远不会过期,过期的是国家法院机构帮助你的权利,即使没有法院的帮助,你的继承权也是一直还在,如果全部继承人协商一致,那么还是可以通过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书,凭借公证处还是可以办理遗产继承,例如银行存款继承,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也即是说,过期的是法院的处理权,但是继承权一直都在,只能靠继承人之间协商解决了,如果继承人无法协商一致,只能维持现状,改变不了。
六、继承如何办理,继承方式有哪些?
1、继承方式之一通过公证处继承公证继承办理手续。
申办继承公证,继承人首先应确定管辖的公证机构。根据规定,遗产为动产的,由继承人户籍所在地或主要财产所在地的公证处受理;遗产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受理;遗产不在一地的,由主要遗产所在地的公证处受理。
申办继承公证,当事人一般应亲自向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当事人不能亲自办理公证的,要求继承遗产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办放弃继承遗产的,可以声明放弃,该委托、声明行为应办理公证(认证)手续。其中台湾地区的公证文书须寄送副本;香港地区的公证文书须经司法部授权机构盖章转递;其他国家的公证文书须经我国使领馆认证。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委托的其他代理人申办。
申办继承公证应向公证员提交以下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如户口簿、身份证、护照、通行证等。
(2)被继承人和已经死亡的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死亡证明一般应由公安部门或被继承人死亡时所在的医院出具;
(3)被继承人遗产的产权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银行储蓄单、记名股票等;
(4)全部合法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一般由继承人所在单位人事事档案保管部门或者其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出具。亲属关系证明的范围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证明须列明全部合法继承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时间、职业、住址、工作单位以及他们与被继承人的关系。继承人已经死亡的,须在证明上注明何时、何地死亡、生前住址,并尽可能提供原始的死亡证明(如医院的死亡证明、火化证明等);
(5)被继承人生前所立合法有效的遗嘱。
(6)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当亲自到公证处发表弃权声明,或者提交经公证证明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7)继承人失踪多年下落不明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裁定书;
(8)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如遗嘱见证人的证明材料、遗产清单、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书或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宣告被继承人死亡的判决书等。
当事人接受公证人员的询问,应如实向公证人员陈述以下事项:
(1)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和遗产状况;
(2)被继承人的婚姻、家庭状况。如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即有过几次婚姻、配偶是否健在;各次婚姻所生子女及收养子女情况;是否有非婚生子女等;
(3)被继承人的父母是否健在,对遗产的态度;
(4)遗产财产的来源,是否共有,是否设有典当、抵押,对遗产的产权有无争议等;
(5)被继承人是否有未纳税款和应偿债务;
(6)遗嘱继承人外的法定继承人是否知道被继承人所立遗嘱。
总之,全体继承人都要到公证处去,公证处要核实亲属关系证明,死亡证明,然后受理该继承公证业务。最后出具继承公证书,凭借继承公证书去办理房屋过户、银行取款等手续。
2、继承方式之二通过法院遗产继承诉讼,凭借法院判决书办理。
任何一方继承人,都可以作为原告,其他继承人作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进行遗产继承诉讼。
【有些继承案件可能找不到合适被告】有些案子中,只有一个继承人,特别是独生子女继承父母财产的案件,由于打官司肯定要有原告、被告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要求,如果单独生子女是唯一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提起遗产继承或确认权利的诉讼,根本没有适合的被告。总不能自己告自己吧。因此这种起诉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案件受理条件,很多法院都无法受理,更加别提后续开庭了。
在国外,由于公证体系、律师系统的成熟,当事人可以通过公证书或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有法律效力的文书解决唯一继承人的继承问题,但在我国,目前相关法律并没有实际规定。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会采取变通的方法,将亲属中其余与继承有利害关系的人列为被告。例如,独生子女可以告自己的叔叔伯伯,舅舅阿姨等等第二顺序继承人,这也是不得已而为之的手段。特别是在有些孤寡老人的遗赠继承中,根本没有法定继承人,那么作为接受遗赠财产的一方,要想办理过户手续,必须获得有效法律文书,可能就需要特意找一个被告了,才能到法院立案,调解。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争议,法院实质上是承担了非纠纷的化解。
但是由于诉讼程序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从立案到开庭、宣判、执行,前后可能需要历时几个月。同时,如果继承的遗产数额较大,例如房屋、大额存款等,当事人所需缴纳的诉讼费也是一笔不小的支出。
【先人民调解再走法院确认效力】现实中也有一个变通,就是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了调解书,但由于人民调解并不具有法律强制力,如果当事人有需要,可以申请对人民调解书进行司法确认。司法确认程序属于法律中的特别程序,虽然也需要当事人来法院进行立案,但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会在立案后15日内确认调解书有效或无效,并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定书。在实践中,法院通常在几日内即可作出裁定。
通过法院遗产继承诉讼解决的案件, 通过法院诉讼遗产继承的,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以后,根据继承法规定,判决是按照遗嘱继承还是法定继承,然后凭借法院判决书,就可以办理房屋过户,银行取款等手续。
七、继承需要支付税费吗?
我们目前没有遗产税。但是有个人所得税。
继承目前我国暂时不征税,就是你名下的遗产房屋,变更为父母继承名字的时候不交税。
但是继承获得的房屋,以后如果在出售,继承所得份额,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如果不出售,维持产权不变,那么不需要交税。
八、遗产继承份额是如何确定的?
确立了遗产范围,有继承权的继承人也都确定了,那么份额如何划分呢,这些人都是平均分配份额吗,是吧遗产按照人头,划分为均等份额的一份份吗?
法律上是这么规定。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1、遗产的分割原则。 遗产分割应当遵循以下几个大的原则:先遗嘱继承后法定继承原则;保留胎儿继承份额原则;互谅互让、协商分割原则;物尽其用原则。
2、遗产的分割办法。 在继承发生后,分割财产的主要方法有:实物分割;变价分割;作价补偿; 保留共有(属按份共有关系)。
也就是说,如果被继承人立有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的,优先按照遗赠抚养协议来办,然后按照遗嘱来办,前述都没有的情况下,按照法定继承来办理。
如果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原则上,每个继承人的份额是均等的。但是对于生活困难的,共同生活的,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可以多分。对于有能力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本案中,第一顺序的配偶子女都没有,父母在,父母就成为唯一的继承人。父母可以通过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书,也可以起诉法院出具调解书判决书,之后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或者银行存款取款手续,就可以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八条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