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在先,自书遗嘱在后,均立于民法典实施之前。民法典实施后被继承人死亡。以哪份遗嘱为准?
公证遗嘱在先,自书遗嘱在后,这种确实存在一定的争议,目前法院判决中存在2种不同的结果。归纳起来就是,
1、如果公证遗嘱,自书遗嘱均是在民法典施行前订立的,被继承人也是在民法典施行前去世的,目前是倾向于公证遗嘱优先。
2、如果公证遗嘱,自书遗嘱均是在民法典施行前订立的,被继承人是在民法典施行后去世的,法官有的支持公证遗嘱优先,有的支持自书遗嘱可以改变公证遗嘱。2种判决似乎都有一定的道理。
这里边涉及到2个事实,一个是订立遗嘱的事实,一个是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横跨民法典施行前后。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只规定了被继承人死亡在民法典施行后的适用问题,没有规定死亡在民法典施行前的适用情况。所以造成 了法律上当空白,只能靠法官自己对于法律精神的理解,出现了不同的判决结果了。
3、如果有一份遗嘱(不管是自书,还是公证遗嘱)是在民法典施行后订立的,肯定是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三条 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立有公证遗嘱,民法典施行后又立有新遗嘱,其死亡后,因该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第三款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最高院《民法典时间效力的理解与适用》中P267有提到。
“三、多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处理 由于遗嘱从成立到生效可能存在一定的时间间隔,而且遗嘱人可能立有多份遗嘱,在《民法典》施行前后,多份遗嘱内容相抵触可能存在以下情形:
第一类是多份遗嘱均立在《民法典》施行前。这类情形又可以分为两种:
第一种是多份遗嘱均立在《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也在《民法典》施行前死亡,适用《继承法》第20条的规定。
第二种是多份遗嘱均立在《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在《民法典》施行后死亡的,如前文所述,我们倾向于认为,也应当适用《继承法》第20条的规定,公证遗嘱优先,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的遗嘱内容为准。”
. TAG: